2024年12月8日3时37分许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园头路
166号民房一楼刘小毛作坊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近期,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居住并收住外来人员在小作坊内,未及时发现并处置火情,以及属地村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合一”场所
违规住人致2死3伤
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场所属于小型“三合一”场所,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之间用木板、石膏板分隔(未封到顶),木板南北方向尽头设两个门洞与生产区域连通(未安装房门)。刘小毛作为刘小毛作坊的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住人隐患被发现并要求整改6次,但他仍然屡改屡犯。
事故发生当天,刘小毛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疏散、报警,延误救援时机。
刘小毛的两个外孙女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刘小毛女儿、外孙及其本人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8时至19时许,刘小毛按订单需求,在作坊内运行编号为“7、8、11”的电脑针织横机(其余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当日上午,刘利利(刘小毛女儿)带陈雪娆(刘利利大女儿)、陈以馨(刘利利二女儿)、陈家瑞(刘利利小儿子)到刘小毛作坊探望刘小毛;晚上,四人暂时居住在作坊内,其中刘利利、陈家瑞居住在房间1,陈雪娆、陈以馨居住在夹层,刘小毛居住在房间2;22时9分48秒,刘小毛作坊熄灯,居住人员休息。
12月8日3时37分22秒,周边监控录像显示刘小毛作坊西南角窗户出现微弱火光;3时37分39秒,窗户火光变亮;3时38分6秒,窗户火光变大;3时38分34秒,现场浓烟变大,并伴随火星掉落;3时38分58秒,传出小孩呼叫声音;3时39分41秒,传出开门响声,刘小毛逃出火场,在西南角窗户外墙旁砸电表尝试关闭电源。
本起事故共造成陈以馨、陈雪娆2人死亡,陈家瑞、刘利利、刘小毛呼吸道灼伤。
事故直接原因
刘小毛作坊中部过道放置的电脑针织横机故障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事故蔓延扩大部分原因
生产、储存、经营毛织制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亦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居住人员错失从生产区域逃生机会后,在房间2和夹层内吸入过量高温、有毒烟气。
起火场所外窗设置金属防盗网,未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另行设置)逃生窗口,致使人员被困无法逃生。
被困人员为临时居住的妇女儿童,应急逃生自救能力薄弱,发生火灾后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避险措施逃生自救。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刘小毛作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违规住人隐患屡改屡犯,生产、储存、经营毛织制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同一连通空间内,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二是占用疏散通道,生活区域疏散通道长期摆放生产加工设备。
三是起火场所外窗设置金属防盗网,未另外设置逃生窗口,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小毛,作为刘小毛作坊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合一”场所由于
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和仓储、经营混杂
大多环境较简陋、拥挤、可燃物多
易引发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