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下列场所和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技防产品)的单位。 (一)枪支、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